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8]51号
省地税局直征分局,泉州市地税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办[1998]函161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办[1998]函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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