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8]51号 省地税局直征分局,泉州市地税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8]51号
省地税局直征分局,泉州市地税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办[1998]函161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办[1998]函161号)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