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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陈xx商标权属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宋xx,男, 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安街道广州街xx号。诉讼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宋xx,男, 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安街道广州街xx号。

  诉讼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xx,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圣堂村。

  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汕中法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巧艺仙子”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3014316)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或驳回陈爱莲的起诉,并由陈爱莲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宋xx确认“巧艺仙子”注册商标归陈xx经营的“东莞市大朗祥和毛织厂”所有;

  二、陈xx同意撤回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xx及广州星腾设计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34号)的起诉;

  三、宋xx同意在陈xx向法院提交上述案件的撤诉申请书时一次性支付陈xx现金6万元;

  四、陈xx在宋xx履行完毕上述第三项支付义务之日起放弃对宋xx有关侵犯商标权的责任追究;

  五、二审诉讼费用1000元,由宋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宋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宋xx预交1000元,本院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宋xx500元。

  审 判 长 张学军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叶建涛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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