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09年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标准初步统计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961.45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501.12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为6196.07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661.94元/年;
五、丧葬费11141元(2008年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