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保证期间争议

大律师网 2016-10-30    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期间】关于保证期间争议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8日,佛山某银行向南海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1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8年2月28日。黄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贷款到

【保证期间】关于保证期间争议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8日,佛山某银行向南海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1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8年2月28日。黄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律师向公司和黄某寄发《欠款催收律师函》,二者均于2009年5月8日签收,但仍未还款。银行于2010年4月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连带保证人黄某辩称: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即自2008年2月29日至2010年2月28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保证责任应免除。2010年7月,法院判决:公司应清偿贷款本息,黄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黄某混淆了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两者是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中所涉及的两个不同概念:

一、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则保证人的责任免除。

本案,保证期间依约定于2010年2月28日前届满。银行已委托律师于此期间内向黄某发出《欠款催收律师函》,且黄某于2009年5月8日签收,证明银行已于保证期间内向黄某主张保证责任,故黄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本案,自黄某签收《欠款催收律师函》之日(2009年5月8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此后如无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则银行起诉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至2011年5月8日届满。因此,银行于2010年4月起诉,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银行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黄某承担保证责任,且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内起诉,故黄某的抗辩未获得法院支持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