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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道与武X学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大律师网 2017-01-26    人已阅读
导读: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X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X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利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X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X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利、被上诉人武X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杨X道于2005年2月28日因资金短缺,向武X学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此款经武X学多次催要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杨X道偿还借款80000元。基于上述事实,喀什市人民法院认为,杨X道向武X学借款,事实清楚,杨X道理应承担向武X学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对杨X道辩称与武X学系合伙关系,此款系投资款的辩解理由,因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不予采信。遂判决,杨X道偿还武X学借款8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付清;驳回武X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39元,诉讼实际支出200元,合计3339元,由武X学负担229元,杨X道负担3110元。宣判后,杨X道不服此判,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武X学所诉借款实为合伙投资款,故要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武X学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由于杨X道向武X学借款后,未能清偿借款,对此其应承担向武X学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杨X道未能提供其与武X学之间存在合伙经营修理厂的相关有效证据,同时也未能提供借条款确系投资款的相关有效证据,故本院对杨X道提出的80000元借款实为合伙投资款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杨X道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2元,由上诉人杨X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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