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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的生产者延伸责

大律师网 2017-02-27    人已阅读
导读:【生产者责任延伸】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一)我国有关EPR制度的情况 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7条,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8条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5条都规定了生产者

【生产者责任延伸】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一)我国有关EPR制度的情况

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7条,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8条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5条都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但纵观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含有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一些条文或思想,但由于不明确、不完善,缺乏普遍的刚性约束而功效甚微。因此,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尤其是电子垃圾产品的处理问题,我们必须在现有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程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构建适合我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虽然我国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走循环经济发展路线,但由于我国的国情,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发展的并不完善,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缺乏有序的产品废弃物回收体系、现有处理企业数量和质量不能适应需求、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淡漠等等,[8]因此,笔者对于我国的EPR制度构建如下:

1、责任主体的规定。

我国虽有规定EPR制度一些主体,但并不清晰且很少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笔者建议责任主体规定宜清晰:(1)生产者。此处的生产者既包括合法的生产者也包括非法的生产者,同时也包括了产品的进口商。(2)销售者。未来的法律制度应该规定销售者为主体之一。(3)消费者。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对消费者有了相关的义务规定,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些义务更多的是指导性的义务,并不是禁止性的义务,未来可以根据国情,逐步提高消费者的强制性义务。(4)政府。我国现有的许多法律的最大缺陷就是缺少规定政府成为责任主体,把政府设定为责任主体在现阶段的垃圾山处理问题上将会是一个亮点。

2、制度适用产品范围的规定

本可以适用于任何产品,但从经济效率角度来参考,现在没有一个国家把所有的产品都列入EPR制度适用产品范围,而是选择性的适用。笔者以为,把全部产品列入制度适用范围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在选择产品范围时宜有条件地、逐步地来完善该产品范围。在现阶段,EPR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包装物、电池、电子产品、家电领域、办公设备、汽车、轮胎、家具、建筑材料等。

3、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最终解决的是产品回收利用问题。可以说完善的产品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是建立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必备条件。由于我国现有的产品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不健全,回收途径单一,回收渠道不畅,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回收处理体系。笔者以为,我国可以有两种回收体系:一为由企业建立并主管的产品回收体系,自己承担回收责任;另一个为由政府建立并主管的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该体系可以针对无法找到生产者的废弃产品,由政府来承担回收处理责任。

4、保障公众参与体系

公众是环保的最为核心力量,公众环保意思增强对于EPR的实施、废弃物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作用。要保障公众参与体系即增加公众的参与权、信息权对于EPR制度是百利无一害。笔者认为,EPR制度下,保障公众参与体系方式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及时对公众宣传。政府及企业应该将废气产品怎么回收,在哪里回收,怎样对废弃产品分类等告知公众。其次,适当奖励积极配合行为。此处的奖励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鼓励及表扬。最后,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设置与完善可以对责任者产生很好的激励效应。笔者认为该监督机制包括公众对企业、政府EPR责任的监督,企业对企业EPR责任的监督,政府监督部门对企业及政府EPR责任的监督。

5、我国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发达国家向我国倾倒废弃垃圾

成千上万的世界垃圾包括有毒的电子垃圾倾倒向了中国,中国成了世界工厂的时候,也成了世界垃圾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远不能满足解决日益严重的倾倒垃圾行为。出现洋垃圾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以进口产品或者材料的方式输入垃圾。二是国内商人与外国勾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买卖合同形式倾倒。笔者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只是对过程的处理,并没有解决当出现倾倒后废弃垃圾如何处理问题。这部分洋垃圾理应先由垃圾倾倒者或者国内垃圾购买者来共同承担回收处理责任。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此时就由政府来承担责任,因为“世界垃圾场”的显现与发展,凸现我国有关部门环境监管不严,缺乏足够的敏感度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让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到位,同时也能及时的处理遗留下来的垃圾问题。当然,我国政府保留追究倾倒垃圾者法律责任的权利,一旦发现倾倒垃圾者在我国出现,或者有财产在国内即可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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