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⑴保证人的积极资格 ①具有清偿能力 ②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⑵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①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