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对乘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电、汽车,旅游、旅行车,出租车,地铁列车,城市快速列车,火车列车,民用飞行器,轮渡,游船……,等一切方便大众出行的所有交通工具。它们对乘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既有合同义务根据,也有立法根据,总的来说,可以将其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 4 个方面:
1 、保证乘坐人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的安全
所谓安全,是指交通工具不会倾覆、抛锚、颠覆、失事,以及发生其他会给乘坐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安全的事故。如乘坐公共电汽车、地铁列车等被车门夹伤、摔伤等。还包括交通工具内设施的安全,如座椅、卫生间、走道、饮水设备、上下楼梯等等。这是公共交通工具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2 、保证在服务方面符合乘坐人的要求,即可靠。
所谓可靠,是指准时、准点,不会因为交通工具经营者的失误而导致乘坐人因误点而遭受损失,如因误点而耽误了谈判的最好时机。当然这里的误点原因必须是人为的,即经营者经营的过错,如车辆因长期不检修而导致中途抛锚,而不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
3 、保证全体乘员安全的义务
交通工具的经营者、使用者或者驾驶者在发生危机情况时,应首先以全体乘员的安全为重,不可盲目采取措施,更不采取过激或愚蠢行动,以致给全体乘坐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险或损害。这里主要是指在遭遇到劫机、抢劫、海匪时,交通工具的驾驶者或经营者所应当采取的态度和行为。如果因为交通工具的驾驶者或经营者的不当行为造成了乘坐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交通工具的驾驶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救助义务
当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抛锚、颠覆、失事而造成乘坐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承担积极的救助义务,如报警、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事后事宜等。特别是对于船员,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发生沉船事故,船员在对船只进行全力救助和抢修后,如仍不能保证船只不会沉没或倾覆,全体船员要在所有乘客都到达安全地域后,方可离船,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