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举证倒置】该不该取消“医疗举证倒置”
关于医疗事故的举证方式,我国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1987年,国务院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成为司法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那么,该如何界定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2009年1月9日,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进行审议,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消息一出,波澜四起。患者认为,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患者方面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