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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意义

大律师网 2017-05-12    人已阅读
导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以人为本,权利在民”,是依法治国和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人权法律保护重要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必然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一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以人为本,权利在民”,是依法治国和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人权法律保护重要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必然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确立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处于维权的需要,表明了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决心和信念,而数额的确定更是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司法裁判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制意识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其次,从经济学角度上分析,“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做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 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一般会对启动诉讼付出的费用及通过诉讼得到赔偿金额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来决定是否使用法律工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赔偿金额确定的标准当然是进行分析所必不可少的信息。因此,为使赔偿制度尽可能地高效率,发挥调整分配损失的作用,有必要确定精神损害数额的标准化计量规则。最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是现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力法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在其司法使用时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否则一旦失去控制,不仅可能导致司法不公、侵犯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终造成对社会正义的破坏。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可行性

诚然,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害,其具有金钱上的不可计量性。但它仍有统一的社会评价标准,这就是道德。人的精神利益经法律调整,就上升为权利,在民法领域体现为人身权和其他受民法保护的利益,此时精神利益的统一评价标准就变成了法律确定的标准。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金钱在法律的规定下就成为了衡量精神损害的尺度。此时的金钱并不表示经济学上的精确价值,而仅仅是一种符号、一种象征,它是代表社会正义的法官对侵害精神利益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课谴责性结合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所作出的司法评价,反映的是社会伦理价值取向。

所以,可以在比较中相对确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基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和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可或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则应当是范围上的确定,而非具体数字的确实,现有立法技术能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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