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关系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两者可以并存。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如下:
第一,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而违约金是约定的。除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约定外,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条件和标准等由法律明确规定,而非当事人预先约定,即使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必须给付。违约金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此约定,则无须给付违约金。
第二,经济补偿金没有惩罚性,违约金则从性质上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前文论及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时谈到有一种主张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法定违约金,该主张可看作是将经济补偿金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然而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如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等,是用人单位调整人员﹑促进发展的手段,是要给予鼓励和保护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不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第三,经济补偿金无需过错,违约金一般则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各国大多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没有过错,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用人单位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与违约金一般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要求也是不符的。
第四,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解除继续性合同只对未发生效力的部分生效,在涉及违约金的计算时,应该以未履行的时间为标准,而各国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却主要是以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年限为标准。况且,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计算标准并不象违约金一样是基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而是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累积的劳动贡献。
第五,经济补偿金约束用人单位,违约金则约束双方。目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极少有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现象,人们往往把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视为法定违约金。笔者认为,从合同当事人平等和保障公平的角度看,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法律应当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违约金条款应平等地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否则应适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我国的民事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平等地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但在本应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中,违约金条款却主要约束劳动者,显失公平,这种现象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制止。《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一条规定值得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