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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因为银行管理失职被判赔偿

大律师网 2017-07-07    人已阅读
导读:【商家伤害】案析因为银行管理失职被判赔偿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

【商家伤害】案析因为银行管理失职被判赔偿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一老太太到银行取款,排队时被银行的旋转门打伤,于是将银行和当时正从银行往外走的女孩一同告上了法庭。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认为银行因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银行赔偿老太2.8万余元。

2006年5月1日,原告老太太到被告银行的某分理处取款,由于人多,办理业务的队伍一直排到了银行门口,原告就站在旋转门口处,突然被银行的转门打倒致伤。原告倒地后,看见一女孩正从转门中往外跑,认为正是这名女孩将自己打倒,于是她将已经出门的女孩叫回。后女孩陪同原告及原告的家人一同乘120急救车到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并住院五天。老太太的伤势经鉴定属于九级伤残,于是将银行和女孩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给予赔偿。庭审中,银行认为实际侵权人系该女孩,因此拒绝赔偿。而女孩则坚决否认系其行为致原告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提供经营服务的营业部门,负有保障客户在其经营场所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而被告却未对排队办理业务的客户及时加以疏导,且对其营业设施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预见不足。该银行虽辩解原告在转门附近排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作为一般储户系基于对被告及其营业场所设施安全的合理信赖,依照通常行为模式办理业务,故被告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及被告银行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女孩存在侵权行为,故判决银行对老太损失给予赔偿。

消费维权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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