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属于法医学,多数属于对故意或过失性的人身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进行的鉴定,多数为侵权行为单一且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鉴定目的主要是确定人身损害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而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鉴定在内的医疗技术鉴定则属于临床医学,而由于医疗纠纷均是因过失性临床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纠纷,临床医疗行为也存在医疗措施本身所具有的侵袭性、患者体质的多样性、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病症发展的不可控制性等特点,医疗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医疗行为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有所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等同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的医疗专业判断,是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因此,医疗技术鉴定应当针对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事实作出医学技术认定。即医疗技术鉴定结论的内容,应当包括提交鉴定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等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因患者原患疾病、医疗合理损害、医疗非正常损害等混合因素形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医疗技术鉴定应当对医疗过失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结果的等次及比例作出确认,以克服医疗事故鉴定覆盖面狭窄的缺陷。
医疗技术鉴定固然重要,但是,其只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而非全部,甚至不是关键。在事实认定中,其能起多大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来裁量。换言之,法官虽然需要将医疗技术鉴定作为重要参考,但医疗技术鉴定不能取代法官的认定,医疗技术鉴定组织也不能替代法官判案。医疗技术在医疗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为其内容或程序问题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地认定事实的证据时,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是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