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体制改革、法律制度建设和投资体制的变化,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经历了探索改革、初步建立、规范完善三个发展阶段。
探索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有:
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开始起步。围绕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开始探索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部门性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范围初步确定。提出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招标,但没有制定强制性要求,招标投标只在国家部分重点项目上进行,项目的招标投标率不是很高。
招标方式主要以“议标”为主。招标投标多为自行组织招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公开招标较少,招标方式大多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竞争不够充分。招标工程设定标底,由招标单位在预算内自行设定。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陆续成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各级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和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初步建立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
招标投标法规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普遍加强了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招标范围扩大。招标范围由原来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建设计划的工程,扩大到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招标方式以“邀请招标”为主。招标方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
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
招标服务机构开始建立。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逐步完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
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建立。围绕《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投标程序不断规范。
招标范围法定。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从法律层面得到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
招标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建立。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政府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和服务分离,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
招标投标服务、中介机构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和评标委员会等招标投标服务机构逐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