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479号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2001-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1〕479号2001年6月20日) 各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479号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2001-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1〕479号2001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我国目前禽产品出口的紧张状况,增强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支持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现就禽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禽类产品,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要优先办理退税。禽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批,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顺序限制,可采取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办法。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精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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