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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8-03-04    人已阅读
导读: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咨询:

2010年9月,吴某经他人介绍,与北京某公司协商一致,由吴某为北京某公司的厂房顶部铺设防水材料,费用按照每铺一卷防水材料50元的价格支付,但吴某考虑到工作量较大,就联系工友张某一起施工,费用两人平分。2010年11月30日,吴某和张某开始为北京某公司铺设防水材料,防水材料费用由北京某公司支付,吴某和张某代为购买,铺设防水材料的工具由吴某和张某自带。2010年12月10日上午,在铺设防水材料的过程中,张某从房顶上摔下来,后被诊断为脊柱损伤,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并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出院后,张某起诉北京某公司,要求按照雇佣关系赔偿张某的损失。北京某公司则认为张某的雇主是吴某,张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律师回答: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作为承揽人原则上是无需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但由于北京某公司在选任张某时,未审查张某是否具有安全防护设备,未尽到选任的注意义务,对损失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失,对其选任上的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若受雇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其受到的伤害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而定作人原则上对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但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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