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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发展-从近代社会到现代社

大律师网 2018-04-15    人已阅读
导读:【论合同自由原则】限制与发展-从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合同自由原则 谈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界定一下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在本文中,近代社会特指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而现代社会则是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至今的社会。
【论合同自由原则】限制与发展-从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合同自由原则

谈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界定一下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在本文中,近代社会特指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而现代社会则是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至今的社会。不管是近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是市场经济社会,都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使它们与前市场经济社会有着质的区别。然而这一特点也使得近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

与此同时,作为市场经济“圣经”的民法,在从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时,受到了诸多限制,以至于许多人认为民法的本位从“权利本位”过渡到了“社会本位”。14而事实上,现代民法修正“个人自由”思想,从极端“个人本位”转向尊重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兼顾实现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公正,并没有根本动摇“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只是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正、完善而已。“个人本位”是由民法的维持私人利益的目的所决定的,是民法赖以立足的基石。15

古典的合同自由与现代的合同自由的区分正如所谓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分一样,并非是两个异质的理论类型,勿宁说后者是前者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

在从近代社会过渡到现代社会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强弱对立日益显著,社会矛盾也趋于尖锐,社会福利国家的观念产生。同时,经济理论也出现了三大变化:1、交易主体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的设置。2、承认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不足。3、自由竞争的市场频频失灵。16三大变化分别修正了主体地位抽象平等、理性“经济人”和自由竞争必然达成帕累托改进的三个理论假设。进而促使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的完善。现代合同自由理论对古典合同自由理论做出了4项限制:1、强制缔约。2、对选择相对人之自由的限制。3、对决定合同内容之自由的限制。4、对决定合同形式之自由的限制。17与古典合同自由相比,现代合同自由的主要特征就是法律对人们的选择自由施以较多的限制。18

现代合同自由理论对古典合同自由理论的限制和完善,使合同自由原则适应了社会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史,就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契约正义的记录。”19这种经由醇化、完善的合同自由原则在剧烈的变动中巩固了自己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那些限制从根本上说是弥补合同自由原则的不足,“发挥契约自由之法律真意”。20

从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经过限制与发展,合同自由原则仍然存在,并仍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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