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工程师指标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的原因
外部条件的变化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
协调管理的原因
承包人的原因
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 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延误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
仍不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拖欠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3.工期延误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记忆要点】
可以顺延工期的一定不是承包人的错误,可以是发包人的原因,也可能是第三方或者客观原因
记一个特殊的,第五条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