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原则和程序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外商不得独资设立医疗机构,只能采取合资或合作的形式。
审批原则
1.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2.设立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3.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4.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审批程序:
1. 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2.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初审后,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4. 卫生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5.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设立申请,外经贸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6.获批准后,申请人凭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