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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规划决策工作规则

大律师网 2018-06-15    人已阅读
导读:泰安市城市规划决策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规划专家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经2004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第一
泰安市城市规划决策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规划专家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经2004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规划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泰安市决策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规划专家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经2004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规划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等。
第三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的决策。
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规划专家组),对城市规划有关事项进行评审论证。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审议或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效率和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决策下列事项: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专业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决定重点工程项目和城市标志性建筑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三)决定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周围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四)决定房地产开发计划;
(五)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城市规划决策事项。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21名以上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长任副主任;其他委员由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担任。其中,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委员应占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非国家公务员身份委员要达到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 对未获市规划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研究,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章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决策下列事项:
(一)决定一般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改造规划;
(二)决定城市次干道和支路两侧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三)决定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四)决定城市绿地、雕塑、小品设计方案;
(五)决定已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城市规划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市政府具有建设项目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局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
第十四条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研究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泰安市城市规划决策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规划专家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经2004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规划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等。
第三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的决策。
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规划专家组),对城市规划有关事项进行评审论证。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审议或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效率和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决策下列事项: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专业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共计3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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