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国产品免检制度的弊端

大律师网 2018-07-10    人已阅读
导读:不可否认,免检制度确实方便了企业,避免了层层质检,在诚信观念深入人心、生产企业能自律的情况下,的确能提高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节约质检成本,减少质检部门的工作量,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个诚信观念普遍缺乏的

不可否认,免检制度确实方便了企业,避免了层层质检,在诚信观念深入人心、生产企业能自律的情况下,的确能提高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节约质检成本,减少质检部门的工作量,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个诚信观念普遍缺乏的时代,国家产品免检制度有着诸多的弊端,其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妄想靠企业的自律来保证产品质量,这无异于拿广大人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来考验企业的所谓信誉,其弊端具体表现在:

1、获得免检资格的门槛太低。按规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三次抽查怎么能保证其后生产的产品100%合格可以想见的情况是,抽查前生产企业为获得免检证书,往往非常重视产品质量,自然抽查时的样品完全能保证合格,然而,当生产企业获得免检证书后,非常可能会放松对质量问题的关注,这样就无法保证其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免检产品时抽查的样品质量一定相符。

2、审批后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力。生产企业一旦获得免检资格,其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这基本等同于靠企业自律,而目前社会诚信观念的普遍缺乏,道德真空和道德虚无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尤其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之下,做人、做事缺乏底线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引自凤凰卫视评论员邱震海谈“三鹿”毒奶粉事件),根本不能保证生产企业能自律。按常理,某个产品获得某个称号之后,认证部门更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保证认证的权威性和可靠性,而唯独“国家免检产品”认证是一个例外,生产企业一旦获得免检资格之后,国家质检部门几乎是放手不管,全凭企业自律,这着实让人难以理解。作为质检部门应该把保障产品质量的关口前置,而不应该等到产品出了质量问题后再查处追究,一而再再而三地做事后诸葛。

3、违法成本过低,惩戒措施不力。《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免检产品生产企业的义务与通过免检认证获得的特权相比,极不对称,惩戒措施也显得不力,例如没有规定出现质量问题后,该生产企业不得再次申报免检产品的规定。

4、免检制度涉及的行业过分广泛。如前所述,截至2006年,共有105大类产品、2152家企业获得国家免检资格,几乎涵盖老百姓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必将是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重大事件,较之于拥有经济优势和智能优势的强大企业或企业集团而言,单个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仅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维权且成本过高。

5、免检标志成为生产企业的荣誉和招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国家免检产品”当成了企业的主要卖点,也成为某些主管部门及其官员腐败的温床。尽管按规定免检资格的获得是不交费的,但在目前这种社会环境下,要获得免检资格,不走走“路子”恐怕还是不太容易,况且有郑筱谀的例子为先。

6、免检制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免检制度的存在对于不是“国家免检产品”的其他合格产品是一种歧视,免检制度可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条件不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产品好不好,一个企业行不行,最终还是要由市场来决定,因为市场自身有优胜劣汰的功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应该参与到企业的市场行为中去,以政府的名义给某一个企业或一种产品“好”或者“坏”的评价,否则就会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国家免检产品”恰恰就是以政府质检部门的名义充当了这样的角色,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该做的就是要履行好职责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证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性。“三鹿奶粉事件”损害的不光是“国家免检产品”的声誉,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7、免检制度不仅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衔接,而且制度中赋予政府的权力也与现代法治原则相抵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赋予了产品质量管理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然而,我们遗憾的看到,国家产品质量主管部门通过免检制度的实施将关系国民健康和幸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权下放给企业,是一起又一起严重的产品质量事件发生的罪魁祸首,缺乏良知的企业加上门槛极低的免检制度,不知道这样的事件还要发生多少

在国家产品免检制度废除之前,面对成千上万的诸如“三鹿奶粉事件”的受害者,我们无法回避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如何方便、快捷、有效地救济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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