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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7号——通

大律师网 2018-07-29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宜春野茶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宜春野茶油、惠州梅菜、四川峨眉山竹叶青茶、鱼泉榨菜、天湖古酒、清凉寺汝瓷、南麂岛大黄鱼、瑞安擒雕炼乳、杜家杨梅、开化苏庄山茶油、衢州椪柑、衢州竹炭、练市黄酒、安吉辣味香笋、莫干山蜜饯、新市羊肉、新市赤炼胎蛇、斜桥榨菜、杨庙雪菜、平湖西瓜、凤桥水蜜桃、嘉荷青鱼及其制品、嘉善锦乡黄桃、乌镇酱卤禽类制品、临海蟠毫茶叶、羊岩勾青茶叶、景宁泡笋、兰溪小萝卜、山下湖淡水珍珠及珍珠饰品、绍兴麻鸭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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