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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

大律师网 2018-08-31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质量缺陷】中美两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

【产品质量缺陷】中美两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缺陷状态就是最后的消费者根本不期望的状态,这种状态对他会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即普通消费者认为仅凭对商品及其特征的一般知识了解不到的危险。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业者的经营活动,销售或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说明或警示缺陷,也就是这样四种情况:1、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产品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明显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以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的规定既是对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缺陷定义的移值借鉴,也是对我国《民法通则》“质量不合格”的扬弃。但必须明确“产品缺陷”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有所区别的。产品质量合格所侧重的是产品的既定要求问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征的要求。而产品缺陷的实质是在关注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安全的问题。在我国,有关部门为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一些产品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其产品即视为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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