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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宰客 加倍赔偿

大律师网 2018-11-02    人已阅读
导读:2007年6月5日早上,会泽县消委会者海分会接到嵩明驾驶员吕先生投诉,称他驾驶一辆蓝箭130货车到会泽县者海镇某加油站加0号柴油,显示为57.14升,单价4.76元/升,总金额为272元。但是,吕先生的车油箱标准容量为50升,

2007年6月5日早上,会泽县消委会者海分会接到嵩明驾驶员吕先生投诉,称他驾驶一辆蓝箭130货车到会泽县者海镇某加油站加0号柴油,显示为57.14升,单价4.76元/升,总金额为272元。但是,吕先生的车油箱标准容量为50升,怎么能一下子装57.14升吕先生感到计数有误,遂拨打了消委会的投诉电话。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者海分会将加油站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移交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加油站赔偿吕先生544元。同时,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8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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