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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大律师网 2018-11-19    人已阅读
导读:山东: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说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无需知道

山东: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说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无需知道委托人是谁、信用如何。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并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这一特征使其与代理相区别,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直接后果亦归被代理人承受。

2、行纪人受托出售或者购入的物品归委托人所有

无论是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的物品,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委托人,风险责任也由委托人负担。

3、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行纪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均收取报酬,委托人和行纪人在合同中均负有义务,故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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