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抵押登记证】同意工商部门收取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
你局《关于核准抵押登记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黑工商函[2003]36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黑政发[2001]8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贷款抵押登记业务时,向申请抵押并获准领取《贷款抵押登记证》的单位收取工本费。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贷款抵押登记证书工本费20元/每套。
二、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此复。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