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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发起人

大律师网 2019-02-10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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