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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妥善化解一起交通肇

大律师网 2019-02-28    人已阅读
导读:10月25日,罗山县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经过该院法官深入细致的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谢某共赔偿三位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3.5万元,并当场兑现。同时,法院又解决了三

10月25日,罗山县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经过该院法官深入细致的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谢某共赔偿三位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3.5万元,并当场兑现。同时,法院又解决了三位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赔偿款分配问题,使受害方得到了圆满赔偿,取得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

2010年8月2日,被告人谢某驾驶一货车沿省道33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4KM+300M处时,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后,被害人张某的侄女以其从小由张某抚养为由,并以张某养女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被害人没有结过婚,无子女,父母双亡,法院告知其只能以其父张某某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了解,被害人另有两位同母异父的姐姐郑某及妹妹郑某某,法院遂通知郑某及郑某某参加诉讼。

张某某、郑某及郑某某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法庭调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除谢某外,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安徽省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及肇事车购买强制险的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也应是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这两个单位参加了诉讼,保险公司由于体制原因,可能将不同意调解,只凭法院的判决支付保险赔偿金。后经法官的充分释明和说服,被告人谢某的亲属最终同意先行赔付被害人的损失13.5万元,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追偿,并当场兑现。

赔偿问题解决了,但对于如何分配三位附带民事原告人又发生了争执。为彻底解决纠纷,法庭遂再次明法析理:如果其三人达不成一致,法院只有将赔偿款提存,三人可进行民事诉讼,但这样既伤害了兄妹感情,又会使赔偿款不能及时到位。法庭遂要求三人本着对死者负责的态度,并参考当地的风俗习惯,妥善协商解决。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三位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了由郑某及郑某某各得1.5万元,剩余赔偿款归张某某所有的协议。

至此,此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圆满解决,被害人不仅及时得到了经济赔偿,也为被告人的刑事部分从轻处理创造了条件,特别是被害人一方拿到赔偿款时,拉着法官的手赞叹地说:“我们今天才切身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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