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上海市统计局2010年2月11日《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据抽样调查,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838元,比上年增长8.1%;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324元,增长8.2%。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92元,比上年增长8.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804元,比上年增长7.6%。……”所以现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可按上述新标准计算主张。——上海斯洋律师 13601833131
上海市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38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24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9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804
死亡赔偿金
60周岁 及以下 576760
61—75周岁 28838×年限
75周岁以上 144190
死亡赔偿金
60周岁 及以下 246480
61—75周岁 12324×年限
75周岁以上 6162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0992×年限
农村居民 9804×年限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883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12324×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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