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请津贴条件的人员,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经居(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公示中户籍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核准。
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老龄办核准后按对应的标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