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玲与丈夫婚后出资30万元,以11岁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登记。而今,邓玲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但就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邓玲认为女儿随自己生活,房子应当归自己。丈夫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应当一人一半。请问: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归谁
【参考分析】: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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