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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

大律师网 2020-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昨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具有如下特点: 延长时效 现行的时效规定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昨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昨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具有如下特点: 延长时效 现行的时效规定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昨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具有如下特点:

  延长时效 现行的时效规定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法把时效延长为1年,并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缩短仲裁期限 现行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批准,最长可延长到104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如需要延长,最长可延长到60天。

  “一裁终局”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一裁终局后不再上法院,就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可以大大缩短案件周期。另外,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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