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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

大律师网 2020-05-08    人已阅读
导读: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 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对于人的诉讼地位有两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
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 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对于人的诉讼地位有两

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 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对于人的诉讼地位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进行识 别活动的人,是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因此司法鉴定人的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其活动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征。在英美法国家中,法律把司法鉴定 人规定为专家证人。鉴定结论为专家证言,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证言区别于普通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也往往由诉讼 当事人,来聘请,为诉讼各方服务。bmjBqQgKTp1中国环猎私家侦探社(http://www.szufo.net)OHIGN8y9d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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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其法律地位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在立法理念上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 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KBXyMqytTsu中国环猎侦探网(http://www.szufo.net)Eh4Ol5pS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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