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吴成蓉与蒋建华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17    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广安民初字第885号吴成蓉又名吴承蓉,女,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广安市广安区人,,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38号1单元201号,身份证编号512925196304034206。 蒋建华,男,生于1956年2月9日,汉族,居民,家

(2008)广安民初字第885号

吴成蓉又名吴承蓉,女,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广安市广安区人,,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38号1单元201号,身份证编号512925196304034206。
蒋建华,男,生于1956年2月9日,汉族,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38号1单元201号,身份证编号512925195902094191。现下落不明。
原告吴成蓉诉被告蒋建华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建华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均系,他们于1997年7月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自愿到原广安县广福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沉溺赌博,不务正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06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消息,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感情,要求与被告。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7月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1月2日双方自愿到原广安县广福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6年10月被告出走后至今没有下落,原告遂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之弟蒋开君的的证词,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成蓉与被告蒋建华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成蓉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琼
审 判 员 董小晋
审 判 员 胡道凤


二○○八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 羽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