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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捧与石少农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19    人已阅读
导读: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03)辛民初字第8—86号 魏捧,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位伯镇东柳科村,农民。 石少农,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位伯镇南位井村,农民

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辛民初字第8—86号

魏捧,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位伯镇东柳科村,农民。
石少农,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位伯镇南位井村,农民。
原告魏捧与被告石少农一案,本院于二OO三年七月八日受理后,依法由员王会图独任审判,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捧、被告石少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捧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并订立婚约,1994年登记,婚后生有两个儿子。双方结婚后,被告就一直看不上我,常对我打骂、虐待,造成感情彻底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婚生两个男孩由被告,陪嫁物品归我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石少农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捧与被告石少农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1994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12月26日生有大儿子,取名石腾,2001年5月25日生有二儿子,取名石辰,又名石腾博。原、被告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当庭对原告表示道歉,希望原告原谅其做的不对的地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又生有两个儿子,虽为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应该互谅互让,并互相沟通,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魏捧与被告石少农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会图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旺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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