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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文与梁遂芝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19    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49号上诉人(原审)何志文,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村村南方村五巷4号。 委托人卢祖宁,广东古今来律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49号

上诉人(原审)何志文,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村村南方村五巷4号。
委托人卢祖宁,广东古今来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梁遂芝,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村联成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梁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志文因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一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何志文与被上诉人梁遂芝自愿;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何晓桃由被上诉人梁遂芝携带至其年满18周岁止,上诉人何志文每星期探望女儿何晓桃1次;
三、离婚后,归上诉人何志文所有;
四、上诉人何志文于签收本时自愿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梁遂芝夫妻共同财产补偿费、女儿何晓桃抚育费合共人民币11.5万元;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梁遂芝负担,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志文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冬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 杨卫芳


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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