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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红与张志勇离婚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20-08-14    人已阅读
导读:上诉人(原审)张燕红,女,1982年9月17日生。 上诉人(原审)张志勇,男,1982年9月23日生。 上诉人张燕红、张志勇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原
上诉人(原审)张燕红,女,1982年9月17日生。
上诉人(原审)张志勇,男,1982年9月23日生。
上诉人张燕红、张志勇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8月25日登记,双方均系,婚后无子女,2007年8月10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同年10月原告张燕红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张志勇,后于2007年12月11日撤回。2008年1月17日被告张志勇到原告张燕红娘家叫原告回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张志勇受伤。原、被告典礼时被告张志勇给原告张燕红彩礼款11000元,原告娘家陪送被子2条、床单2条、枕巾含枕套2对,以上物品现在被告处。原、被告无共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燕红与张志勇离婚。
二、10日内张燕红返还张志勇彩礼款3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论费用200元,共计500元,由张燕红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志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长奉
审 判 员 段合林
审 判 员 徐红伟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 书 记 员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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