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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缴消防罚款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大律师网 2020-08-15    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同安区消防大队的申请,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厦门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拒不缴交的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98000元。  去年4月23日,同安区消防大队以厦门某某食品有限...近日,
  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同安区消防大队的申请,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厦门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拒不缴交的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98000元。  去年4月23日,同安区消防大队以厦门某某食品有限...

  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同安区消防大队的申请,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厦门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拒不缴交的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98000元。

  去年4月23日,同安区消防大队以厦门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并罚款人民币49000元,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15日内将罚款交至厦门市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法院经审查认定,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书,已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送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履行缴纳义务。大队作出了催告书,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通过《厦门日报》公告送达,2014年12月15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按行政处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大队遂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该公司履行缴交罚款人民币49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合计人民币98000元的义务。

  法院认为,大队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行政程序方面合法。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缴纳义务,大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该公司必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交纳,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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