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47号
上诉人(原审)骆凤笑,女,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管理区夏教供销社。
委托人廖岗岩,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路198号一栋401。
被上诉人(原审)李世恩,男,194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信用社宿舍。
上诉人骆凤笑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19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以及第139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骆凤笑六个月内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原审法院提起,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骆凤笑的上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骆凤笑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李世恩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 吴健南
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