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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昌美与被告陈进彩离婚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20-08-25    人已阅读
导读:刘昌美,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巫溪县胜利乡胜利村2组。身份证号码:511227197610121015。陈进彩(又名陈敬彩),女,生于1973年8月7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巫溪县胜利
刘昌美,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巫溪县胜利乡胜利村2组。身份证号码:511227197610121015。
陈进彩(又名陈敬彩),女,生于1973年8月7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巫溪县胜利乡胜利村2组。身份证号码:511227197308071029。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受理了原告刘昌美与被告陈进彩一案,依法由员贾尚安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1991年10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1996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9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刘小林,1994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成芝。被告陈进彩于2000年初外出务工,长期,原告认为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协议要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昌美与被告陈进彩(又名陈敬彩)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刘小林、子刘成芝随原告刘昌美生活,由被告陈进彩一次性给付子女的抚养费5000元(已当庭付清);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陈进彩自愿放弃分割,均归原告刘昌美所有;
四、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1.3万元,原告刘昌美自愿承担清偿;
五、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陈进彩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刘昌美不得阻碍、干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被告陈进彩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贾 尚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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