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石民初字第110号
曹学琴,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曾溪乡瓦窑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志成,男,66岁,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中学退休教师,住石泉中学内。
王成军,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曾溪乡瓦窑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省奇声律师。
原告曹学琴与被告王成军一案,原告于2007年4月向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孙斌独任审理,于200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学琴诉称,被告王成军婚后经常对我实施,数次将我打伤,无奈之下我只得在外打工为生,至今不敢回家,现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
被告王成军辩称,原告曹学琴诉称不是事实,我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郑友田、罗佩义、费义军的证言,以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上述证言不予认可,并提供了村委会证明,证明夫妻感情尚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学琴与被告王成军于1996年3月14日登记,同年农历3月8日生育一子名王浩,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方面产生了一些矛盾。2007年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曹学琴与被告王成军经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等方面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如能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做到互敬互让、相互谅解和尊重,共同搞好家庭,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且原告也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曹学琴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曹学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斌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