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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20-08-28    人已阅读
导读:当员工受到劳动争议的行为时,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结论,若是结论不服劳动者该怎么办。那么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

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尽管用人单位不服也不能起诉, 但有证据证明仲裁庭有违法的情形,如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 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案件,可以自受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起诉。

  除上述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对其他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不服上诉流程如下: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提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的在7日内立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的意味着自动撤诉。

  4、在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15日内,要提交答辩状给法院。

  5、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6、在立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安排好合议庭的人员告知当事人。

  7、法院安排好开庭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和起诉参与人。

  8、到了当庭当天,法院开庭审理,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诉讼程序。

  9、法院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书范本

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电话180XXXXXXX。

  被告:苏州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苏州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3)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2012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2012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2012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12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2013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2012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2013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默认

  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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