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韩玉良与梁波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08-28    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1992号韩玉良,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家属区。 ,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哈尔滨钢飞水泥

(2004)阿民初字第1992号

韩玉良,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家属区。
,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家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良与被告梁波一案中,原告韩玉良于200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玉良撤回。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立波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传涛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