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高衍芹与孙远贵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31    人已阅读
导读:(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31号高衍芹,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刁山坡镇中心小学教师,住刁山坡镇吉庄村。 委托人赵学杰,平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孙远贵,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刁山坡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31号

高衍芹,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刁山坡镇中心小学教师,住刁山坡镇吉庄村。
委托人赵学杰,平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孙远贵,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刁山坡镇大孙庄村,现在济南打工。
委托代理人谭学山,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刚岱,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
原告高衍芹诉称,1983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经孙登坤介绍相识,同年4月订婚,1990年2月12日领取并同居生活,同年4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孙静。被告于1983年底在辽宁服兵役,1997年5月,服完兵役回家。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相互接触不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1997年5月被告服完兵役后,被安排在刁山坡镇浩大水泥厂工作,于1999年11月份离家去济南打工。2000年11月份,被告回刁山坡找到原告提出,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离开后未再回家,双方至今。诉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孙静由原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孙远贵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孙静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共同分割。
经审理查明,1983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经刁山坡孙庄村孙登坤介绍相识,同年4月订婚。1990年2月12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同年4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孙静。被告于1983年底在辽宁服兵役,1997年5月,服完兵役回家,被安排至平阴县浩大水泥厂工作,于1999年11月份离家至济南打工。2000年11月,双方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告已经搬至刁山坡镇吉庄村原告住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衍芹要求离婚,被告孙远贵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孙静由原告高衍芹抚养,由被告孙远贵于2003年2月28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高衍芹抚养费4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高衍芹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贺 涛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谦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