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时常与赌友陈某一起吃喝嫖赌,欠下陈某大笔嫖资,无力偿还,于2008年3月给陈某写下一:今借到陈某现金10万元,年底还清。妻子吴某得知丈夫不仅平时在外吃喝嫖赌,而且欠下巨债非常气愤,于是提出。二人于2008年10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09年1月,陈某向二人索债未果,便将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归还10万元。吴某辩称:自己已与张某离婚,此是张某个人所欠,且为赌债,自己不应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子告人不能证明此债的形成为不合法之债,因此,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支持。判决张某和吴某共同偿还陈某欠款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就存续期间内,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欠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来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之债,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 的情形除外。因此,本案吴某要免除责任,必证明是赌嫖嫖债。实践中,要证明欠款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确实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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