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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仕樟与吴惠芳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17    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85号申请人: 司徒仕樟,男,汉族,1948年10月8日出生,中国公民,原系广东省江门市开平赤坎镇新楼村人氏,现居住于美国芝加哥(地址2220.S,PR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85号

申请人: 司徒仕樟,男,汉族,1948年10月8日出生,中国公民,原系广东省江门市开平赤坎镇新楼村人氏,现居住于美国芝加哥(地址2220.S,PRINCETON 608,CHICAGO IL. 60616 ,U.S.A.),中国护照号码: 147344714。
委托人: 司徒粤新,广东省珠海市凯成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司徒仕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伊利诺州库克县巡回法庭(第00D11586号)对司徒仕樟和吴惠芳女士一案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的。该判决的结果是:判决司徒仕樟和吴惠芳离婚。该判决自当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伊利诺州库克县巡回法庭第00D11586号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国伊利诺州库克县巡回法庭第00D11586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 判 员 李均成
审 判 员 赵志实
代理审判员 曹富荣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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