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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福与陈才凤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19    人已阅读
导读: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王家福,男,61 岁,汉族,住址:三亚市河东区红沙解放西二路 25 号。 被上诉人(原审):陈才凤(又名:陈彩凤)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王家福,男,61 岁,汉族,住址:三亚市河东区红沙解放西二路 25 号。
被上诉人(原审):陈才凤(又名:陈彩凤)女,56 岁,汉族。住址:三亚市河东区红沙镇 A 栋 6 楼。
委托代理人:王德仁、王德雄,系王家福、陈才凤之子。
上诉人王家福与被上诉人陈才凤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城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家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 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家福,被上诉人陈才凤的委托代理人王德仁、王德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69年,婚后生育男孩王德仁(现年35 年),次男王德雄(现年31 岁),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好,由于双方因经济问题曾经发生争吵,被告猜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虽然被告与大儿子王德仁居住,但是被告还经常到原告居住处。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婚生孩子已成年,最小的也有 13 岁。说明了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虽然原告与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其诉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不准原告王家福与被告陈才凤离婚。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王家福上诉称:年轻时因一见钟情,成为夫妻,生育两男,十三年前收养女孩陈雪贞。为了这个家庭,上诉人每月和所积蓄资金全部都交给被上诉人掌管。十多年以来,由于被上诉人在更年期,心情未稳,性格古怪,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小题大做,暴躁地大吵大闹,上诉人出车回来,被上诉人不料理生活,衣裤不给洗,正常的家庭事务不管,掌管家庭所积攒的十五万多元不给家庭支配,老宅需要改建被上诉人一概不理,上诉人多次胃肠病住院的时候,被上诉人不照顾护理,又不给付,没有看望过一次。被上诉人在外居住一段时间,后来长期在长男王德仁家生活,不理不睬父子三人生活。近 10 年来多次矛盾激化,感情破裂日益增加。1、夫妻的正常生活已经根本不存在,隔离多年,积为冤家。2、多年来,家庭的核心主体己经分离,经济物质互不相干。3、家庭危难已经没有互帮互救了,现在的夫妻感情破裂已经发展到不可挽回的边缘了。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被上诉人陈才凤辩称:上诉人所述不是事实。上诉人从未将工资或伙食费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身患疾病,上诉人却不尽照顾义务。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家福与被上诉人陈才凤因相爱而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两子,长男也已结婚生子。近年因家庭琐事而争吵,又因被上诉人身患疾病,夫妻不和,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上诉人请求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家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合欢
审 判 员 陈关荣
审 判 员 何 冰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蓝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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