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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与景琦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10-02    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3161号张弘,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胜利街阿城市骨伤医院家属楼。 景琦,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第四中学教师,现住所不祥。 本院审理原告张弘与被

(2004)阿民初字第3161号

张弘,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胜利街阿城市骨伤医院家属楼。
景琦,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第四中学教师,现住所不祥。
本院审理原告张弘与被告景琦一案中,原告张弘于2004年11月11日以被告寻找不到,待找到后再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秀华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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