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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程序

大律师网 2020-11-23    人已阅读
导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病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以此来判定是否应该按照患有精神疾病的标准来判刑。

  判断是否具有精神疾病,需要经过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分三阶段:

  1、鉴定的提起程序。通常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或由相关人员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并委托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2、鉴定的实施程序。通常有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种类。

  3、鉴定结论的出具。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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