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借贷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并不意味着在利率约定不明时,出借人完全无法获取利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对利息有争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借贷行为发生时的市场情况、交易习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等相关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标准。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3.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17号)

高利贷的法律界定及效力如何?
高利贷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水平的贷款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如果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范畴。
对于高利贷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几个要点:
1. 利率约定: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即LPR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 违法利息处理: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未支付的超出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3. 债务本金偿还:即使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部分被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本金部分的效力。借款人仍需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高利贷在法律上虽受到严格限制,但并不完全否定其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只是对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并要求返还或拒绝支付。同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借贷合同是否必须书面订立?
借贷合同并不绝对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借贷交易,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保障交易的明确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双方可以口头约定,但如果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纠纷,建议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而对于非自然人(如公司、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自然人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特别是大额借贷,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约定明确,且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明确,且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虽然并非所有借贷合同都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从防范风险和确保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无论何种主体间的借贷,书面形式的合同都是最为稳妥的选择。
在利率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体系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处理机制。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则需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法院能够综合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借贷利率,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借贷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利率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